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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2 - 24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于2023年2月21日10:00在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开比选,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比选结果公示如下:一、评审排名情况排名投标单位1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2中信保诚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二、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比选文件要求,对有关参选人的参选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选候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6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13980491119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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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2 - 06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受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拟对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部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比选,现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比选工作。1.项目编号:HXJJ-BX-202301项目名称: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2.采购内容 2.1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2.2 服务合同期:一年,服务日期以保险合同期限为准2.3服务期限:三年,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保险合同和保险协议一年一签。2.4人员基本情况:高管10人,平均年龄54岁;中层人数约52人,平均年龄47岁;一般员工约138人,平均年龄34岁。以上人员为两家投保单位的合计人员,全部为在职在岗管理人员。3.参选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主体或其省级分公司;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参选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具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资格;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4.比选文件发售时间:2023年2月9日10时00分至2023年2月10日17时00分。比选文件售价:0元。5.购买比选文件地点: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天府国际基金小镇)。6.购买比选文件时需出示:6.1企业法人或其省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6.2参选报名函盖章原件及购买标书人员身份证原件(需携带U盘拷贝电子版比选文件)。7.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2月21日9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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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12 - 06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于2022年12月6日10:00在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开比选,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比选结果公示如下:一、评审排名情况排名投标单位1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3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二、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比选文件要求,对有关参选人的参选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选候选人: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9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13980491119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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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11 - 23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受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托,拟对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比选,现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比选工作。1.项目编号:HXJJ-BX-202203项目名称: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2.采购内容 2.1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2.2 服务合同期:一年,服务日期以保险合同期限为准2.3服务期限:一年,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4人员基本情况:人数约1750人,平均年龄36岁 ,其中男性占比72%,女性占比28%,全部为在职在岗员工。3.参选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主体或其省级分公司;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参选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具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资格;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4.比选文件发售时间:2022年11月24日10时00分至2022年11月28日16时40分。比选文件售价:0元。5.购买比选文件地点: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天府国际基金小镇)。6.购买比选文件时需出示:6.1企业法人或其省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6.2参选报名函盖章原件及购买标书人员身证原件和盖章复印件(需携带U盘拷贝电子版比选文件)。7.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2月6日9时40分止。开标时间:2022年12月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8.比选及开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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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4 - 12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受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拟对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比选,现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比选工作。1.项目编号:HXJJ-BX-202202项目名称: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2.采购内容2.1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2.2 服务合同期:一年,服务日期以保险合同期限为准2.3服务期限:一年,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2.4人员基本情况:人数约1500人,平均年龄38岁 ,其中男性占比70%,女性占比30%,全部为在职员工。3.参选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主体或其省级分公司;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参选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具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资格;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4.比选文件发售时间:2022年4月16日10时00分至2022年4月18日16时40分。比选文件售价:0元。5.购买比选文件地点: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8号附3号2栋1层1号)。6.购买比选文件时需出示:6.1企业法人或其省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6.2参选报名函盖章原件及购买标书人员身证原件(需携带U盘拷贝电子版比选文件)。7.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4月25日9时40分止。开标时间:2022年4月2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8.比选及开选地点:届时请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出席开标仪式。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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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1 - 26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运营平台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于2022年1月26日10:00在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开比选,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将比选结果公示如下:一、 评审排名情况排名参选单位1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上海同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成都耐特恩科技有限公司二、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按比选文件要求,对有关参选人的参选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选候选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时,则重新安排比选事宜。公示时间: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8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6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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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1 - 14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拟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运营平台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比选,现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比选工作。1.项目编号:HXJJ-BX-202201项目名称: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运营平台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1.1采购内容: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运营平台及相关服务;1.2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细则和评分办法,按照评分排序选择中标人。2.项目概况及采购:2.1项目概况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拟招募信息化技术服务供应商,为其提供事故预防服务运营平台相应信息化技术服务,功能应包含事故预防服务的统筹、规划、实施,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服务订单的生成、派发、实施及数据统计分析及基础信息和系统管理等。2.2 合同期限:一年3.参选人资格要求:3.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3.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比选文件发售时间:2022年1月17日10时00分至2022年1月18日16时30分。5.购买比选文件地点: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8号附3号2栋1层1号)。6.购买比选文件时需出示:6.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参选报名函。6.2参选报名函盖章原件及购买比选文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盖章(需携带U盘拷贝电子版比选文件)。7.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月26日9时45分止。开标时间:2022年1月2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8.比选及开标地点:届时请参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出席开标仪式。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8号附3号2栋1层1号。9.采购人及联系人: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 系 人:曾先生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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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1 - 07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受采购单位委托,拟对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南岸区南坪镇杨家山片区商住项目5号地块总承包工程意外险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1.项目编号:HXJJ-ZB-202201项目名称: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南岸区南坪镇杨家山片区商住项目5号地块总承包工程意外险保险采购项目1.1 采购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1.2 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细则和评分办法,按照评分排序选择首席承保人及次席承保人。2.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2.1项目概况: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南岸区南坪镇杨家山片区商住项目5号地块总承包工程合同价款1515493621.61元,总建筑面积468938.6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580275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1091114平方米,其它(架空层)369737平方米。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5A区工程及5B区工程,其中5A区工程包括1#及2#楼、岗亭1~3#、幼儿园、S1#~S4#商业、配套用房、车库,横八路(K0+035.343~ K0+251.232)、纵二路C段二期(K0+452.67~K0+854.0)市政道路工程等,5B区工程包括3#~7#楼等(具体以施工图范围为准)。5A区工程预计开工日期2021年9月1日,预计竣工日期2025年5月12日。工期:5A区工程为开工日期起计1350个日历天;5B区工程为收到该工程开工指令起计900个日历天。其中5B区工程开工指令将在工程统筹经理书面确认5A区地下车库顶板以上(不包括地下车库顶板)启动施工后的180个日历天内发出。工期与根据前述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为准。2.2采购内容:2.2.1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南岸区南坪镇杨家山片区商住项目5号地块总承包工程意外险保险采购项目...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日期: 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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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1-06
来源: 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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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令2015年第1号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主 席 项俊波

2015年1月4日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举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为,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举报处理工作制度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信息。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举报管理信息系统;

  (三)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相关保险从业人员的举报,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举报,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举报;

  (四)向派出机构交办举报事项;
  (五)指导和督办举报处理;

  (六)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

  (七)承办与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保险从业人员的举报,以及擅自设立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举报;

  (二)调查处理中国保监会交办的举报事项;

  (三)牵头处理或者协助其他派出机构处理跨区域举报;

  (四)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区内举报处理情况;

  (五)承办与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稽查局是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派出机构应当指定处室负责辖区内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举报的受理和答复



第九条 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非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

  举报人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举报,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五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一至二名代表。

  第十条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的监管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三)有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一)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二)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实名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情况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告知。

  举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名举报,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受理审查时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接受转交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中国保监会可以将举报事项交派出机构调查处理。接受交办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属于信访或者消费投诉事项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事项转至本单位信访或者消费投诉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举报涉及多个派出机构管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派出机构受理。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由第一个接到举报的派出机构受理,或者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一个派出机构受理,相关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当将调查结论答复实名举报人,但因案件调查需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发现派出机构对举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未按规定程序处理举报的;

  (二)存在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三)存在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举报处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派出机构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和上半年的举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举报处理工作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国保险机构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举报,符合《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适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于与举报处理相关的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和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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