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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 - 04 - 23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XJJ-ZB-202401)于2024年4月16日10:00在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公开招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本次公示前三名):一、评审排名情况        服务包A:短期补充医疗保险(一年期)排名投标单位1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服务包B:长期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排名投标单位1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3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服务包C:特殊医疗健康保障(员工部分)和特殊医疗健康保障(集团公共部分)排名投标单位1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3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标进行公示。二、发布形式本公示在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huashi.sc.cn/)、善建云采(https://scm.zghxsjy.com/)和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uashiib.com)同步发布。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发送至邮箱:1369795596@qq.com。四、公示时间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5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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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 - 03 - 21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受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拟对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招标工作。1.项目编号:HXJJ-ZB-202401项目名称: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2.采购内容 2.1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本采购项目分为三个包,具体情况如下:服务包A:短期补充医疗保险(一年期)服务包B:长期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包C:特殊医疗健康保障(员工部分)和特殊医疗健康保障(集团公共部分)2.2 招标有效期:五年2.3服务期限:服务包A:华西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别投保,招标有效期内每年投保,每次保险期限一年。服务包B:华西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别投保,招标有效期内一次性投保,按保单约定时间按年分期缴纳保险费。服务包C:华西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别投保,招标有效期内每年投保,每次保险期限一年。2.4人员基本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统计数据,总人数:约21629人,平均年龄约37岁,男性约15869人,占比约73.37%,女性约5760人,占比约26.63%,最终以实际投保人数为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主体或其省级分公司;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不得出现3年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等情况,若投标人为省级分公司的,则要求其总公司符合前述要求;3.3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未被行业监管部门责令停业且总公司未被行业监管部门接管;3.4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为准),若投标人为省级分公司的,则要求其总公司符合前述要求;3.5投标人近三年(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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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12 - 25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营销宣传推广第三方服务机构采购项目于2023年12月15日10:00在华西善建保险经纪公司四川分公司公开招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一、评审排名情况排名投标单位1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2宜宾南溪仙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3宜宾联力广告有限公司二、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有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标候选人: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8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13980491119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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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12 - 11
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于2023年12月8日10:00在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公开招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一、评审排名情况排名投标单位1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二、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有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标候选人: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3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13980491119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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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11 - 21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拟在宜宾地区采购营销宣传推广第三方服务,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一、项目概况1.项目编号:HXJJ-ZB-2023032.项目名称: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营销宣传推广第三方服务机构采购项目3.资金来源: 自筹       4.最高限价:序号名 称推广时间最高限价金额(元)/单位1公交站台(牌)     12个月10000/个2公交车车身广告12个月29000/辆3宣传折页/ 30/份4出租车顶灯宣传12个月 600/辆5易拉宝/200/个6区级媒体宣传报道/ 3000/次7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 8000/次8市级媒体宣传报道/ 5000/次注: 如有新增推广方式或广告制作方式未在本次报价清单内,最终结算价由招标人市场询价(不低于3家),按询价报价最低价结算。5.工作内容: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拟在宜宾地区选择一家第三方供应商,为宜宾地区的业务开展提供营销推广和宣传,包括宣传品设计和制作、线上线下营销宣传推广、广告发布宣传等。6.服务期限:三年。7.服务地点:宜宾地区。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一般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指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并且对营销推广等费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三、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于 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4日每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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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9 - 27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于2023年9月27日10:00在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开比选,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比选结果公示如下:一、评审排名情况排名投标单位1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二、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比选文件要求,对有关参选人的参选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选候选人: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30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13980491119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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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9 - 18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受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委托,拟对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比选,现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比选工作。1.项目编号:HXJJ-BX-202302项目名称: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2.采购内容 2.1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2.2 服务合同期:一年,服务日期以保险合同期限为准2.3服务期限:一年,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2.4人员基本情况:人数约459人,平均年龄36岁 ,其中男性占比75%,女性占比25%,全部为在职员工。3.参选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主体或其省级分公司;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参选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具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资格;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4.比选文件发售时间:2023年9月19日10时00分至2023年9月20日16时40分。比选文件售价:0元。5.购买比选文件地点: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天府国际基金小镇)。6.购买比选文件时需出示:6.1企业法人或其省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6.2参选报名函盖章原件及购买标书人员身证原件(需携带U盘拷贝电子版比选文件)。7.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9月27日9时40分止。开标时间:2023年9月27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8.比选及开选地点:届时请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出席开标仪式。地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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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6 - 16
西昌市小庙李家村、西昌市高枧姜坡路、西昌市高枧中所村部分工程施工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采购项目于2023年6月16日10:00在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开招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一、评审排名情况排名投标单位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二、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有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9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13980491119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6月16日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日期: 2020-05-27
浏览次数: 52
发布日期: 2020-05-27
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公众号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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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虚增追偿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策略,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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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办发〔2018〕76号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同时,必须着力疏通货币信贷传导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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